台灣人民「自救、自決、建國」宣言
台灣人民「自救、自決、建國」宣言
(一)1945年8月15日,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9月1日,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空投傳單佈告台灣人民—依據波茨坦宣言,台灣歸還中華民國—國際法不成立。因為 : 1.台灣為台灣原住民族(包括平埔與山地共20族)領土,非閩南漢人領土 ; 2.雖然1683年清帝國佔領台灣西南部平原後,因爲閩南漢人來台「巧取豪奪」台灣原住民族土地開墾家園,台灣成為清帝國「殖民地」長達212年,但1895年清帝國經由馬關條約已將台灣與澎湖割讓日本 ; 3.波茨坦宣言是對日作戰同盟國要求日本投降文書,非條約 ; 4.波茨坦宣言中提及的開羅宣言是1943年美英中三國開羅軍事會議後「新聞公報」,非條約 ; 4.不同於滿洲,基於它成為日本附庸國的過程確實有如「日本竊取自中國人」,即便沒有美英中三國開羅宣言中「日本竊取自中國人領土滿洲、台灣、澎湖應該歸還中華民國」的「戰後意向」聲明,戰後它也能夠立即恢復成為中國領土。而台灣與澎湖之所以成為日本領土係清帝國經由條約割讓,非「日本竊取自中國人」,戰後其主權歸屬是否改變只能於對日作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戰後條約中作決定,非依據波茨坦宣言能夠立即成為中國領土。
(二)與1945年9月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盧漢軍隊進入越南北部的任務相同,1945年10月17日,美國軍艦運送下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陳儀軍隊登陸基隆,其任務 : 依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1945年9月2日《佔領與復員,總命令第一號》代表對日作戰同盟國「軍事佔領」台灣與澎湖,非依據波茨坦宣言逕行「接收」台灣與澎湖。因而,太平洋戰爭戰後條約尚未簽訂,下述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作為 : 1.1945年10月25日,授權「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蔣介石依據《佔領與復員,總命令第一號》所成立代表同盟國「軍事佔領」台灣與澎湖當局—行政長官陳儀於代表同盟國接受在台日軍投降後,隨即對台灣人民廣播 : 台灣已再次成為中國領土 ; 2.1946年1月,發佈 : 1945年10月25日起台灣人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 ; 3.1947年4月,發佈 : 以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取代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 4.1947年12月,發佈 : 台灣省施行《中華民國憲法》; 5.1949年12月起,南京中華民國軍隊展開全面徵兵台灣人民,全都是違反「進行『軍事佔領』軍隊不得移轉其佔領地主權」國際法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作為。
(三)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前、後政府名稱。而國家無法流亡,其政府能流亡。1951年9月8日,太平洋戰爭戰後條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簽訂。因爲對日作戰同盟國並未於條約追認美英中三國開羅宣言中「日本竊取自中國人領土滿洲、台灣、澎湖應該歸還中華民國」的「戰後意向」聲明,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國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都未能取得台灣(含澎湖)主權,依據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原則,日本於《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能夠自己決定戰後台灣的政治地位無可置疑。
(四)《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1952年4月生效後,對台灣人民而言,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雖然仍堅守中國沿海幾個小島,因為未能取得台灣主權已是國際法事實,它其實已成為:1945年10月代表對日作戰同盟國「軍事佔領」台灣 ; 1945-1949年違反「軍事佔領」國際法竊奪台灣主權 ; 1949年12月中國內戰潰敗命令其160萬軍、公、教人員流亡台灣—太平洋戰爭結束後對日作戰同盟國「軍事佔領」地 ; 然後在台灣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一個中國流亡政府。它雖然仍然是「台灣治理當局」,它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五)1971年10月,聯合國大會通過2758決議文。對台灣人民而言,此決議文的國際法意義 : 確定太平洋戰爭後台灣未成為中國領土。因為如果1945年9月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所佈告台灣人民—依據波茨坦宣言,台灣成為中華民國領土—國際法成立,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將能夠以「國土分裂國家」的地位與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列聯合國會員國,它不會被聯合國驅逐。
(六)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12月流亡台灣過30年後(即1980年),基於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它的下述狀況 : 1.1971年聯合國已否決它的「中國代表權」; 2.流亡台灣前中國政府遺緒—前中國政府總統、國代與立委—已凋零殆盡 ; 3.美國等國際社會主流國家已停止認定「台灣治理當局」是中國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因為它的「中國流亡政府」國際認定已無以為繼,它其實已成為 : 中國政黨國民黨繼續於台灣—太平洋戰爭結束後對日作戰同盟國「軍事佔領」地—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一個國民黨「黨國」政府。它雖然仍然是「台灣治理當局」,它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七)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12月流亡台灣過45年後(即1996年),基於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它的下述狀況 : 1.南京中華民國軍隊(其實是國民黨軍隊)1949年12月起於台灣展開全面徵兵台灣人民過45年後,國民黨軍隊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 2.它1949年發佈「台灣戒嚴令」1987年解除後,走「民主選舉」路線本土政黨崛起 ; 3.1992年後台灣人民能定期改選它的立法院全體立委 ; 4.1996年後台灣人民能定期改選它的總統,因為它的國民黨「黨國」政府已式微,它其實已成為 :「台灣人民必須清理」1945-1949年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一系列違反「軍事佔領」國際法竊奪台灣主權作為所留下一個「歷史殘餘」政府—「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 國憲法》荒謬地繼續被台灣人民操弄」政府。它雖然仍然是「台灣治理當局」,它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八)《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規定 : 國際法法人主權國家 (sovereign State, 簡稱State)必須持有4要件 : 1.固定住民 ; 2.一定界限領土 ; 3.一個政府(國際法權威學者Oppenheim指出此政府必須是住民成立一個主權政府); 4.有能力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因而,雖然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能夠因為終止了其《中華民國憲法》臨時條款而「民主」化,但,因為 : 1.台灣人民從未「法理」成為它的國民 ; 2.台灣從未「法理」成為它的領土 ; 3.它不是台灣人民自己成立一個台灣主權政府 ; 4.它無法與國際社會主流國家正式建交,它仍然不是「能夠申請進入聯合國」一個主權國家(State)。
(九)台灣本土政黨民進黨1999年《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中的主張「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有如台灣人民自己背離「戰後台灣從未法理成為中國領土」國際法事實,已接受1945-1949年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一系列違反「軍事佔領」國際法竊奪台灣主權作為。
(十)因為台灣其實只是被1949年12月流亡台灣後,在台灣高喊「反攻復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捲入與對岸中國政府的領土糾葛中。因而,台灣人民尋求避免台灣海峽「中國內戰」發生其途徑不是 : 在有如台灣人民已接受1945-1949年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一系列違反「軍事佔領」國際法竊奪台灣主權作為的狀態下,團結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之下尋求以軍事力量對抗中國。其途徑只能是 : 除了一方面,台灣人民仍然必須提升一個「歷史殘餘」政府(前同盟國「軍事佔領」台灣當局)的台灣防衛力量 ; 另一方面,台灣人民也必須回到《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簽訂後台灣人民「自救、自決、建國」路線,先要求民進黨廢止其背離國際法事實1999年《台 灣前途決議文》黨綱,然後要求一個「歷史殘餘」政府實際已是「台灣國會」過半數「台灣意識」立委們,依據《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通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公民投票案。使得台灣人民終於能夠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簽約國見證下,訴諸聯合國憲章「自決權」清理一個「歷史殘餘」政府,並且依據自己制訂的《台灣憲法》建立一個台灣主權政府。讓對岸中國政府因而不能夠以「因為台灣人民已接受1945-1949年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一系列對台灣的處置,台灣已是中國領土,兩岸必須統一」為理由發動併吞台灣戰爭。
(十一)雖然美國作為太平洋戰爭結束後「主權歸屬仍未定」台灣與澎湖主要佔領權國強調 : 已視台灣如同一個國家,但也一再聲明 : 美國不支持—台澎金馬是一個法理獨立國家。而所謂「反對單方面改變台灣海峽現狀」美國針對的是戰後未取得台灣主權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對岸中國政府,非台灣人民。
(十二)台灣人民1992年開始10度改選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立法院全體立委後,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立法院實際已是「台灣國會」。而實際已是「台灣國會」過半數「台灣意識」立委們以終結「太平洋戰爭結束至今台灣政治地位仍未定」的擔當通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公民投票案,天經地義。
宣告 : 2026年1月起,台灣人民回到《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簽訂後台灣人民「自救、自決、建國」路線,展開以任何可行的行動: 1.要求中國 : 因為蔣介石「依據波茨坦宣言,台灣歸還中華民國」國際法不成立 ; 因為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 因為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成為「台灣人民必須清理」一個「歷史殘餘」政府,中國不應該日夜以戰機、軍艦進逼台灣,威嚇台灣人民「兩岸必須統一」。 2.要求民進黨 : 廢止背離國際法事實1999年《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並且帶領台灣人民完成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人民自決」。 3.要求實際已是「台灣國會」過半數「台灣意識」立委們 : 通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公民投票案。
《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試擬稿 太平洋戰爭結束過80年,為了使得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仍未定太平洋戰爭結束後對日作戰同盟國「軍事佔領」地—能夠成為一個主權國家(State),台灣人民茲作出下述 戰後台灣政治地位決定 : (一)除了維護台灣國防安全、維護台灣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維護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繼續運作、維護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軍、公、教人員(含已退休)福利必要的法條外,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終止運作,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看守台灣政府,任期中的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總統、副總統成為看守台灣政府元首、副元首。 (二)看守台灣政府元首得宣佈 : 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軍隊撤軍中國領土金、馬二島,以及二年內金、馬住民得持有「台灣國民」待遇。 (三)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軍隊駐守卻不是台灣人民領土的東沙島與太平島其主權歸屬問題,看守台灣政府元首得提交聯合國裁決。 (四)看守台灣政府元首得召集台灣各族群代表與憲法學者成立台灣憲法起草委員會,三個月內,委員會得提出《台灣憲法草案》。 (五)現任台灣與澎湖區域立委得成立台灣制憲大會,三個月內,台灣制憲大會得就《台灣憲法草案》完成《台灣憲法》定案。 (六)《台灣憲法》定案後,三個月內,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簽約國見證下,台灣人民得完成《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 (七)《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多數決」通過後,六個月內,台灣國會與國家元首得 依據《台灣憲法》產生。
王演彬 2025年10月25日 完成戰後台灣「人民自決」聯盟 共同發起人 南投縣台灣建國教室 執行長 台灣南投縣草屯鎮中興路180號 E-mail: yenbin1948@gmail.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