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是完成戰後台灣「人民自決」時刻
已是完成戰後台灣「人民自決」時刻當一方面,對岸中國政府以「台灣與澎湖已是中國領土一部份」與「一中原則」為理由,日夜以戰機、軍艦進逼台灣 ; 另一方面,1949年12月避難台灣中國政黨國民黨配合其祖國,花招百出對必須接受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中國人史觀」教科書教育的台灣人民鼓吹「兩岸和平統一」,一個預料中台灣重大危機已出現。然而,民進黨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卻仍然罔顧「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未『法理』成為中國領土」國際法事實,繼續以「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為立場,以維持「台灣現狀」為兩岸對策,要求台灣人民同舟共濟對抗中國。南投縣台灣建國教室謹以下述與民進黨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不同的理解、認知與對策就教台灣人民。
一、不同的「太平洋戰爭後有關台灣與澎湖國際法事實」理解
(1) 1945年8月15日,太平洋戰爭日本宣佈投降。9月1日,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立即空投傳單佈告台灣人民—依據波茨坦宣言,中華民國立即接收台灣與澎湖—無效。因爲:1. 基於太平洋戰爭前台灣與澎湖其主權歸屬日本並無國際法疑慮,戰後台灣與澎湖其主權歸屬是否改變,依國際法,必須於對日作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戰後對日條約作決定 ; 2. 波茨坦宣言是對日作戰同盟國要求日本投降文書,非戰後對日條約 ; 3. 波茨坦宣言提及的開羅宣言是1943年美、英、中於開羅進行軍事會議後發表「戰後意向」新聞公報,也非戰後對日條約。 (2) 1945年10月17日,美國軍艦運送下南京中華民國陳儀軍隊登陸基隆,其任務 : 依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佔領與復員,總命令第一號》,戰後對日條約簽訂前,代表同盟國對台灣與澎湖進行「軍事佔領」與治理,非—依據波茨坦宣言,中華民國立即接收台灣與澎湖。 (3) 因為違反「進行『軍事佔領』軍隊不得移轉其佔領地主權」國際法。戰後對日條約簽訂前,1945年10月-1949年12月「中國主權政府」南京中華民國一系列在台灣作為包括 : 1. 1945年10月25日,授權陳儀於「代表同盟國接受在台日軍投降典禮」結束後,隨即對台灣人民廣播—台灣已再次成為中國領土 ; 2. 1946年1月發佈—1945年10月25日起台灣人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 ; 3. 1947年4月發佈 : 以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取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蔣介石依據太平洋戰爭中國戰區美軍總部「台灣占領計劃」成立「原」代表同盟國對台灣與澎湖進行「軍事佔領」與治理「當局」; 4. 1947年12月發佈—台灣省施行《中華民國憲法》; 5. 1949年12月起於台灣展開全面徵兵。全都是「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作為。 (4)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前、後政府名稱。而國家無法流亡,其政府能,1949年12月避難台灣—蔣介石心知肚明只是其受托管地—是南京中華民國政府,不是一個國家叫「中華民國」。 (5) 基於 : 1. 日本已經於《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2條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 ; 2. 依據《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26條,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戰後「全都未能取得」台灣與澎湖主權,戰後台灣與澎湖其主權歸屬唯有台灣人民「自己訴諸」聯合國憲章「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建立一個主權國家(State)台灣能決定。 (6) 聯合國2758決議文確認 : 1945年10月-1949年12月「中國主權政府」南京中華民國一系列在台灣作為全都是「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作為,因為如果這些作為國際法能成立,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能夠與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列聯合國「會員國」,它不會被聯合國驅逐。 (7) 因為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其主權歸屬仍未定,美國仍然是日本投降後台灣與澎湖主要佔領國 ; 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仍然是代表對日作戰同盟國對台灣與澎湖進行「軍事佔領」與治理「當局」。
二、不同的「台灣現狀」認知
(1) 南京中華民國1949年12月流亡台灣與澎湖過30年後(即1980年後),基於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下述狀況 : 1. 1971年10月聯合國已否決它的「中國代表權」; 2. 流亡台灣「前中國政府」遺緒—前中國總統、國代、立委—已凋零殆盡 ; 3. 美國等國際社會主流國家已停止承認「台灣治理當局」是「前中國政府」中華民國。因為它的「中國流亡政府」國際承認已無以為繼,它其實已成為只是一個 : 中國政黨國民黨於其避難地台灣高呼「反攻復國」並且「繼續搬弄」無「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國民黨「黨國」政府。 (2) 南京中華民國1949年12月流亡台灣與澎湖過45年後(即1996年後),基於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下述狀況 : 1. 其長達38年《台灣戒嚴令》與「白色恐佈」統治1987年解除後,追求「中華民國總統直選」本土政黨民進黨崛起 ; 2. 1992年後,台灣人民能定期改選它的立法院全體立委,1996年後,能定期直選它的總統 ; 3. 南京中華民國1949年12月起於台灣展開全面徵兵過45年後,「中華民國軍隊」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因為它的國民黨「黨國」威權與「外來軍隊佔領」也已式微,它其實已成為:1945年10月-1949年12月南京中華民國政府一系列「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作為「於台灣所留下」一個「歷史殘留」政府與荒謬「台灣現狀」—已能「自己當家作主」台灣人民仍荒謬地「繼續搬弄」無「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 (3) 即便1996年後在台灣「中華民國」已多次出現「台灣人總統」,然而,基於 : 1. 台灣人民未「法理」成為南京中華民國國民 ; 2. 台灣與澎湖未「法理」成為南京中華民國領土 ; 3. 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不是「台灣人民自己成立」一個台灣主權政府 ; 4. 在台灣「中華民國」無法與主流國家正式建交,依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在台灣「中華民國」仍不是能夠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一個主權國家(State)。 (4) 美國除了不支持—台澎金馬是一個「法理獨立」國家,也從未要求台灣人民—維持「台灣現狀」。 (5) 美國所謂「反對單方面改變台灣海峽現狀」針對的是戰後「全都未能取得」台灣與澎湖主權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對岸中國政府。美國從未反對台灣人民—單方面改變台灣海峽現狀。
三、不同的兩岸對策
(1) 雖然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確互不隸屬,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前中國主權政府』南京中華民國繼承政府」是國際共識。 (2) 因為對中國而言,維持「台灣現狀」也是「台灣尋求自中國獨立」所謂台獨。維持「台灣現狀」兩岸對策無助於海峽戰雲密佈化解。 (3) 民進黨1999年《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 :「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有如民進黨 : 背離「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未『法理』成為中國領土」國際法事實,已「同意」接受1945年10月-1949年12月南京中華民國一系列「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作為。 (4) 雖然,就仍然是代表對日作戰同盟國對台灣與澎湖進行「軍事佔領」與治理「當局」而言,民進黨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提升台灣國防力量」政策正確。然而,因為台灣其實只是被「1945年10月-1949年12月仍是『中國主權政府』時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在先,1949年12月避難台灣與澎湖在後」南京中華民國捲入與對岸中國政府的領土糾葛中。因而,面對海峽戰雲密佈,台灣人民「最迫切」的工作是 : 經由日本於《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公民投票,清理1945年10月-1949年12月南京中華民國一系列「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作為「在台灣所留下」一個「歷史殘留」政府與荒謬「台灣現狀」。使得對岸中國政府不能以「既然台灣已接受1945年10月-1949年12月『中國主權政府』南京中華民國一系列在台灣作為,台灣與澎湖已是中國領土一部份,兩岸必須統一」為理由,發動戰爭併吞台灣。 (5) 中國無從反對台灣人民依據台灣歷史:1. 台灣為包括平埔與山地共20族台灣原住民族領土,非閩南漢人領土 ; 2. 雖然1683年清帝國佔領台灣西南部平原後,因爲閩南漢人來台「巧取豪奪」台灣原住民族土地開墾家園,台灣成為清帝國「殖民地」長達212年,但1895年經由馬關條約清帝國已將台灣與澎湖割讓日本,「自己訴諸」聯合國憲章「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清理一個「歷史殘留」政府與荒謬「台灣現狀」。
並且呼籲 : 為了化解太平洋戰爭結束後台灣與中國間領土糾葛 ; 為了台灣能夠於國際場所與其它國家平起平坐,已是2350萬台灣人要求實際已是「台灣國會」過半數「台灣意識」立委們,依據《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提出《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公民投票案,使得台灣人民終於能夠在聯合國見證下,訴諸聯合國憲章「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先清理一個「歷史殘留」政府與荒謬「台灣現狀」,然後建立一個主權國家(State)台灣的時刻。
《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試擬稿
(一)除了維護台灣國防安全、維護台灣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維護目前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繼續運作、維護中華民國政府軍、公、教人員(含已退休)福利法條外,《中華民國憲法》終止運作,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台灣看守政府,任期中中華民國政府總統、副總統成為台灣看守政府元首、副元首。 (二)台灣看守政府元首得宣佈 : 中華民國軍隊撤軍中國領土金、馬二島,以及二年內,金、馬住民得仍持有「台灣國民」待遇。 (三)中華民國軍隊駐守卻不是台灣人民領土東沙島與太平島其主權歸屬問題,台灣看守政府元首得提交聯合國裁決。 (四)台灣看守政府元首得召集台灣各族群代表與憲法學者成立台灣憲法起草委員會,三個月內,委員會得提出《台灣憲法》草案。 (五)現任台灣與澎湖區域立委得成立台灣制憲大會,三個月內,台灣制憲大會得就《台灣憲法》草案完成《台灣憲法》定案。 (六)《台灣憲法》定案後,三個月內,台灣人民得完成《台灣憲法》人民投票複決。 (七)《台灣憲法》人民投票複決「多數決」通過後,六個月內,台灣國會與國家元首得依據《台灣憲法》產生。
南投縣台灣建國教室 執行長 王演彬 2026 06 30 南投縣草屯鎮中興路180號 049-2322174 E-mail: yenbin1948@gmail.com https://www.twself-determination.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