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自救、自決、建國」宣言

台灣人民「自救、自決與建國」宣言



回視 : 為了贏得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2000年總統大選,1999年5月,民進黨通
過《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回視 : 2002年8月,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民進黨陳水
扁總統發表「一邊一國」論,2005年3月,中國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祭出《反分裂
國家法》。回視 : 為了威嚇在台灣「中華民國」民進黨蔡英文政府「兩岸必須統一」,
2021年10月起,中國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展開日夜以戰機、軍艦進逼台灣。回視 :
2024年4月起,1949年12月避難台灣中國政黨展開迎合其祖國在台灣興風作浪。台灣人
民必須醒悟 : 台灣人民回到1964年開始彭明敏教授、謝聰敏、魏廷朝、黃彰輝牧師、黃
武東牧師、林宗義教授、宋泉盛牧師等前輩受苦受難奔走路線—完成日本放棄台灣與
澎湖主權後「前殖民地」台灣人民「自救、自決與建國」,刻不容緩。因為,如果任
由民進黨一方面擁抱無「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一方面又自許「中華
民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僅台灣海峽「中國統、獨內戰」會爆發,台灣也
可能最終被中國併吞。因而,為了使得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仍未定前日本殖民地—
能夠成為國際社會一個主權國家(State),以及台灣與中國間目前領土糾葛能夠化解,台
灣人民基於下述太平洋戰爭後國際法事實 :

(一)1945年8月15日,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9月1日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空投傳單,佈告台灣人民—依據波茨坦宣言,中華民國立即接收台灣與澎湖。此佈告依據國際法無效,因為 : 1. 台灣為包括平埔與山地共20族台灣原住民族領土,非閩南漢人領土 ; 2. 雖然1683年清帝國佔領台灣西南部平原後,因爲閩南漢人來台「巧取豪奪」台灣原住民族土地開墾家園,台灣成為「清帝國殖民地」長達212年,但1895年經由馬關條約清帝國已將台灣與澎湖割讓日本 ; 3. 波茨坦宣言是對日作戰同盟國要求日本投降文書,非條約 ; 4. 波茨坦宣言提及的開羅宣言是1943年美、英、中開羅軍事會議後「新聞公報」,非條約 ; 5. 雖然即便沒有開羅宣言中的「戰後意向」聲明—日本竊自中國領土如滿洲、台灣與澎湖應該歸還中華民國,戰後滿洲也能立即恢復為中國領土,因為它戰前成為日本附庸國的過程的確有如「日本竊自中國」。然而,台灣與澎湖戰前之所以成為日本領土係1895年清帝國經由條約割讓,非「日本竊自1912年成立中國」,戰後其主權歸屬是否改變必須於太平洋戰爭戰後國際條約作決定,不能只憑上述開羅宣言中「背離台灣與澎湖歷史」的「戰後意向」聲明,中華民國能「立即接收」台灣與澎湖。

(二)與1945年9月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盧漢軍隊進入越南北部的任務相同,1945年10月17日,美國軍艦運送下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陳儀軍隊登陸基隆,其任務 : 依據1945年9月2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佔領與復員,總命令第一號》,代表對日作戰同盟國,對台灣與澎湖進行「軍事佔領」與治理,非「依據波茨坦宣言,中華民國立即接收台灣與澎湖」。因而,太平洋戰爭戰後國際條約尚未簽訂,下述1945-1949年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一系列作為 : 1. 命令「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蔣介石依據太平洋戰爭中國戰區美軍總部「台灣占領計劃」成立,代表對日作戰同盟國,對台灣與澎湖進行「軍事佔領」與治理「當局」—行政長官陳儀1945年10月25日於他「代表對日作戰同盟國,接受在台灣日軍投降」典禮結束後,隨即對台灣人民廣播 :「台灣已再次成為中國領土」; 2. 1946年1月發佈 : 1945年10月25日起,台灣人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 ; 3. 1947年4月發佈 : 以「台灣省政府」取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4. 1947年12月發佈 : 台灣省施行《中華民國憲法》; 5. 1949年12月起,展開全面徵兵台灣人民。全都是違反「進行『軍事佔領』軍隊不得移轉其佔領地主權」國際法,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作為。

(三)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前、後政府的名稱。而雖然「中國」無法流
亡,其政府能流亡。1951年9月8日,太平洋戰爭戰後國際條約簽訂。因爲對日作戰同
盟國並未於條約「追認」開羅宣言中「背離台灣與澎湖歷史」的「戰後意向」聲明—
日本竊自中國領土如滿洲、台灣與澎湖應該歸還中華民國,蔣介石1950年3月於台北承
認「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滅亡」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北
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都未能取得」台灣與澎湖主權,依據聯合國憲章「人民自
決」原則,日本於《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放棄其「殖民地」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台
灣人民—前殖民地人民—能夠自己決定戰後台灣「政治地位」,無可置疑。

(四)《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1952年4月生效後,對台灣人民而言,在台灣「中華民
國」政府雖然仍堅守數個中國沿海小島,因為1945-1949年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竊奪台灣
與澎湖主權一系列作為「未能取得」太平洋戰爭戰後國際條約「法理追認」已是事實。
它其實已成為:1949年12月中國內戰潰敗命令其160萬軍、公、教人員避難台灣與澎
湖—仍然是日本殖民地 ; 以及1952年4月後於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仍未定前日本殖民
地—高呼「反攻復國」並且「繼續搬弄」無「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
一個中國流亡政府。雖然它仍然是 : 太平洋戰爭結束後代表對日作戰同盟國,對台灣與
澎湖進行「軍事佔領」與治理「當局」,它不是持有台灣與澎湖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五)1971年10月,聯合國通過2758決議文。對台灣人民而言,決議文的國際法意義 : 確定1945年9月1日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空投傳單佈告台灣人民—依據波茨坦宣言,中華民國立即接收台灣與澎湖—依據國際法無效,因為如果它有效,如同南、北韓,在台灣「中華民國」能夠與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列聯合國會員國,它不會被聯合國驅逐。

(六)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12月流亡台灣過30年後(即1980年),基於在台灣「中
華民國」政府下述狀況 : 1. 1971年10月聯合國已否決它的「中國代表權」; 2. 流亡台灣
「前中國政府」遺緒—「前中國」總統、國代、立委—已凋零殆盡 ; 3. 美國等國際社會
主流國家已停止認定「台灣治理當局」是「前中國政府」中華民國。因為它的「中國
流亡政府」國際認定已無以為繼,它其實已成為 : 中國政黨國民黨於其避難地台灣與
澎湖高呼「反攻復國」並且「繼續搬弄」無「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一
個「黨國」政府。雖然它仍然是 : 太平洋戰爭結束後代表對日作戰同盟國,對台灣與澎
湖進行「軍事佔領」與治理「當局」,它不是持有台灣與澎湖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七)中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12月流亡台灣過45年後(即1996年),基於在台灣「中
華民國」政府下述狀況 : 1. 南京中華民國政府軍隊1949年12月起,全面徵兵台灣人民
過45年後,「中華民國軍隊」實際已是「台灣人民軍隊」; 2. 它1949年發佈「台灣戒嚴
令」1987年解除後,除了「中華民國」政府38年「白色恐佈」統治終於結束,追求
《中華民國憲法》修憲與「總統直選」台灣本土政黨也崛起 ; 3. 1992年後台灣人民能定
期改選它的立法院全體立委,1996年後能定期改選它的總統。因為它的國民黨「黨國」
政府已式微,它其實已成為 : 1945-1949年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一系
列作為「所留下」一個「歷史殘留」政府—無「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荒
謬地被台灣人民「繼續搬弄」政府。雖然它仍然是 : 太平洋戰爭結束後代表對日作戰同
盟國,對台灣與澎湖進行治理「當局」,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成為「尋求擺脫
台灣困境」台灣人民「必須自己清理」一個「歷史殘留」政府。

(八)《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規定 : 國際法法人一個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
簡稱State)必須持有4要件 : 1. 固定住民 ; 2. 一定界限領土 ; 3. 一個政府(國際法權威
學者Oppenheim指出此政府必須是「住民自己成立」一個主權政府); 4. 有能力與其他國
家建立外交關係。因而,即便1996年開始,一個「歷史殘留」政府已多次出現「台灣人
總統」,但,因為 : 1. 台灣人民從未「法理成為」此政府國民 ; 2. 台灣與澎湖從未
「法理成為」此政府領土 ; 3. 此政府不是「台灣人民自己成立」一個台灣主權政府 ; 4.
此政府無法與主流國家正式建交。依據國際法,此政府治理下的台澎金馬不是一個主
權國家(State) ; 此政府多年申請「再進入」聯合國徒勞無功。


(九)台灣本土政黨民進黨於其1999年《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中的主張 :「台灣是主權
獨立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
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有如—民進黨背離「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未『法理』成為中國領土」國際法事實,
聲明 : 民進黨接受1945-1949年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一系列作為。

(十)因為台灣其實只是被1949年12月流亡台灣後,於台灣高呼「反攻復國」並且「繼續搬弄」無「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捲入與對岸中國政府的領土糾葛中。因而,台灣人民尋求避免台灣海峽「中國統、獨內戰」發生,其途徑不是 : 在有如—台灣人民已接受1945-1949年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竊奪台灣與澎湖主權一系列作為—狀態下,團結在一個「歷史殘留」政府之下尋求以軍事力量對抗中國。其途徑只能是 : 除了一方面,台灣人民仍然必須提升一個「歷史殘留」政府(原—代表對日作戰同盟國,對台灣與澎湖進行「軍事佔領」與治理「當局」)台灣防衛力量。另一方面,台灣人民也必須回到「因為1987年解嚴後,追求中華民國總統直選」而停頓路線—完成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前殖民地」台灣人民「自救、自決與建國」,首先,要求民進黨廢止背離國際法事實《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然後,要求實際已是「台灣國會」過半數「台灣意識」立委們,依據《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通過《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前殖民地」台灣人民「自救、自決與建國」決議文》公民投票案,使得台灣人民終於能夠在聯合國見證下,訴諸聯合國憲章「自決權」清理一個「歷史殘留」政府,並且依據自己制訂《台灣憲法》建立一個主權國家(State)—台灣。因為唯有如此,才能使得對岸中國政府不能以「既然台灣人民已接受1945-1949年南京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一系列作為,台灣已是中國領土,兩岸必須統一」為理由,發動戰爭併吞台灣。

(十一)台灣人民1992年開始,10度改選在台灣「中華民國」立法院全體立委後,在台灣「中華民國」立法院實際已是「台灣國會」。而實際已是「台灣國會」過半數「台灣意識」立委們順從民意,以終結「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台灣政治地位仍未決定」擔當通過《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前殖民地」台灣人民「自救、自決與建國」決議文》公民投票案,天經地義。

(十二)雖然美國作為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日本領土」台灣與澎湖主要佔領國,強調 : 已視台灣如同一個國家,但也一再聲明 : 美國不支持—台澎金馬是一個「法理獨立」國家。而所謂「反對單方面改變台灣海峽現狀」美國針對的是太平洋戰爭後「全都未能取得」台灣與澎湖主權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對岸中國政府,非台灣人民。

宣告 : 2026年1月起,被在台灣「中華民國」 教科書蒙蔽台灣人民心靈重見陽光 ;「因為1987年解嚴後,追求中華民國總統直選」而停頓台灣人民腳步再出發。台灣人民 :
1. 要求中國政府:因為1945年9月1日南京中華民國政府佈告台灣人民「依據波茨坦宣言,中華民國立即接收台灣與澎湖」依據國際法無效 ; 因為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不是持有台灣與澎湖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 因為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成為「尋求擺脫台灣困境」台灣人民「必須自己清理」一個「歷史殘留」政府,中國不應該日夜以戰機、軍艦進逼台灣,威嚇台灣人民「兩岸必須統一」;
2. 要求民進黨 : 廢止背離國際法事實《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並且帶領台灣人民完成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前殖民地」台灣人民「自救、自決與建國」;
3. 要求實際已是「台灣國會」過半數「台灣意識」立委們 : 通過《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前殖民地」台灣人民「自救、自決與建國」決議文》公民投票案。

《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前殖民地」台灣人民「自救、自決與建國」決議文》試擬稿

太平洋戰爭結束已過80年。前殖民地台灣人民茲作出下述戰後台灣政治地位決定 :
(一)除了維護台灣國防安全、維護台灣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維護目前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繼續運作、維護中華民國政府軍、公、教人員(含已退休)福利必要法條外,《中華民國憲法》終止運作,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台灣看守政府,任期中中華民國政府總統、副總統成為台灣看守政府元首、副元首。
(二)台灣看守政府元首得宣佈 : 中華民國軍隊撤軍中國領土金、馬二島,以及二年內,金、馬住民得仍持有「台灣國民」待遇。
(三)中華民國軍隊駐守卻不是台灣人民領土東沙島與太平島其主權歸屬問題,台灣看守政府元首得提交聯合國裁決。
(四)台灣看守政府元首得召集台灣各族群代表與憲法學者成立台灣憲法起草委員會,三個月內,委員會得提出《台灣憲法》草案。
(五)現任台灣與澎湖區域立委得成立台灣制憲大會,三個月內,台灣制憲大會得就《台灣憲法》草案完成《台灣憲法》定案。
(六)《台灣憲法》定案後,三個月內,台灣人民得完成《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
(七)《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多數決」通過後,六個月內,台灣國會與國家元首得
依據《台灣憲法》產生。


王演彬 2025年10月25日
南投縣台灣建國教室 執行長
台灣南投縣草屯鎮中興路180號
電話 : 0921-340526 049-2322174
E-mail: yenbin194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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