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自救、自決、建國」宣言
台灣人民「自救、自決、建國」宣言回顧1999年民進黨為了贏得2000年「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總統大選,通過背離國際法事實《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回顧2002年8月「在台灣中華民國」民進黨陳水扁總統發表「一邊一國」論。回顧2005年3月中國對「在台灣中華民國」民進黨陳水扁政府祭出《反分裂國家法》。回顧2021年10月中國為了威嚇「在台灣中華民國」民進黨蔡英文政府兩岸必須統一,展開日夜以戰機、軍艦進逼台灣。回顧2024年「在台灣中國政黨」國民黨展開迎合其祖國在台灣興風作浪。台灣人民必須醒悟 : 台灣人民回到之前彭明敏教授、謝聰敏、魏廷朝、王育德、黃彰輝牧師、郭雨新等前輩的路線—尋求完成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人民自決」—已刻不容緩。因爲,如果台灣人民繼續任由民進黨擁抱前中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並且自許「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僅台灣會陷落在「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現在中國政府的「中國內戰」砲火中,台灣也可能最後被中國併吞。因而,基於下述國際法事實: (一) 自古台灣為台灣原住民族(平地西拉雅族、洪安雅族等與山地泰雅族、布農族等共20族)領土,非閩南漢人領土。 (二) 繼荷蘭人與鄭成功之後1683年清帝國佔領台灣西南部平原。雖然因爲閩南漢人不顧清帝國「渡台禁令」偷渡海峽來台開墾家園,台灣逐漸成為「清帝國殖民地」。但1895年經由馬關條約清帝國已將台灣與澎湖割讓日本。太平洋戰爭後依據人類政治文明1941年《大西洋憲章》—沒有任何國土上的改變,並非依據相關人民自由表達的意願,台灣(含澎湖)當然不能逕行恢復成為「中國殖民地」。 (三) 因爲太平洋戰爭前台灣主權歸屬日本並無國際法疑慮,依國際法,戰後台灣主權歸屬是否改變,必須以戰後對日作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對日和平條約為依據,非南京中華民國所欺騙台灣人民—逕行依據所謂開羅宣言(美、英、中三國1943年開羅軍事會議後有關「同盟國戰後意向聲明」的新聞公報,非國際條約)。因而,對日和平條約尚未簽訂前,南京中華民國政府 : 1.1945年10月25日,授權「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蔣介石依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軍事佔領總命令第一號」成立的南京中華民國軍隊代表盟軍「軍事佔領」台灣當局—行政長官陳儀聲明 : 自即日起,台灣已再次成為中國領土,所有土地和人民都被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 ; 2.1946年1月發佈 : 台灣人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 ; 3.1947年4月發佈 : 以「台灣省政府」取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 4.1947年12月發佈 : 台灣省施行《中華民國憲法》; 5. 以「依據開羅宣言,台灣成為中華民國」教科書灌輸台灣人民子弟,全都是違反「軍事佔領軍隊不得移轉其佔領地主權」國際法竊取台灣主權的作為。 (四)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政府名稱,而雖然國家無法流亡,但政府能流亡。1952年4月《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基於「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除了已失去中國國土,也未能自太平洋戰爭對日和平條約取得台灣主權,對台灣人民而言,它只是一個「中國內戰潰敗後1949年12月流亡台灣—南京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進行『軍事佔領』地,然後違反國際法在台灣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流亡前中國政府,它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五) 《舊金山和平條約》與《聯合國2758決議文》確定 : 1945年9月4日蔣介石「布告台灣民眾文」中的聲明「依據開羅宣言,台灣成為中華民國領土」國際法不成立。因為如果它國際法成立,「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仍能夠在即使中國國土分裂,它是「台澎金馬主權政府」的地位繼續留在聯合國,不會被聯合國驅離。 (六) 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5-1949年軍事佔領台灣與竊取台灣主權,1949年底流亡台灣,1950年後在台灣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過35年後,基於「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 : 1.1971年聯合國已否決它的中國代表權 ; 2.它流亡台灣中國政權遺緒—前中國總統、國代、立委—已凋零殆盡 ; 3.美國等主流國家已停止承認它是前中國政府—中華民國。因爲它的「流亡前中國政府」已無以為繼,它其實已成為「流亡台灣中國國民黨一黨專制繼續於台灣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政府,它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七) 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5-1949年軍事佔領台灣與竊取台灣主權,1949年底流亡台灣,1950年後在台灣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過50年後,基於「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 : 1.它1949年發佈的《台灣軍事戒嚴令》1987年終於解除 ; 2.1992年後台灣人民能定期改選它的全體立委 ; 3.1996年後台灣人民能定期改選它的總統 ; 4.南京中華民國軍隊違反國際法1949年開始於台灣徵兵台灣人過45年後,由於南京中華民國軍隊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它的「南京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國際法地位應被視為實際已斷裂。因爲除了它的「流亡前中國政府」已無以為繼,它的「流亡台灣中國國民黨一黨專制」也已式微,它的「南京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國際法地位也已斷裂,它其實已成為1945-1949年「南京中華民國軍隊軍事佔領台灣與竊取台灣主權」所留下「有待台灣人民清理」歷史殘餘 :一個「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荒謬地於台灣繼續被操弄」政府,它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八)《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規定:國際法法人一個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 簡稱State) 必須持有4要件 : 1. 固定居民 ; 2. 一定界限領土; 3. 一個政府 (國際法權威學者 Oppenheim 指出此政府必須是住民自己成立一個主權政府); 4. 有能力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因而,即便國際社會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已視台灣(不含金、馬二島)為與中國互不隸屬一個獨立政治實體 ; 即便「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因爲終止了《中華民國憲法》臨時條款而能夠「民主化」,但,一個外來佔領政府「政府職位的選舉」無法完成此政府「本土化」,台灣因「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並非一個台、澎住民自己成立主權政府,依國際法仍不是一個主權國家(State),除了未能與其他國家正式建交,也未能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九) 雖然美國作為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日本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主要佔領國,強調 : 美國已視台灣如同一個國家,但也一再聲明 :美國不支持台澎金馬是一個法理獨立國家。而所謂「反對單方面改變台灣海峽現狀」美國針對的是並無台灣主權「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台灣人民。 (十) 因爲在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並且兩個中國政府PRC與ROC也未能取得台灣主權已是國際法事實的狀況下,唯有台灣人民「自己行使」聯合國憲章「自決權」能決定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主權歸屬。因爲台灣其實只是被「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捲入與現在中國政府的領土糾葛中。因而,台灣人民尋求避免台灣與中國間發生戰爭,以及台灣能夠成為國際社會一個主權國家(State),別無他途,唯有採取「自救」的行動,要求實際已是「台灣國會」台灣意識立委們通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與此決議文公民投票案,使得台灣人民能夠訴諸日本於《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聯合國憲章「自決權」清理1945-1949年「南京中華民國軍隊軍事佔領台灣與竊取台灣主權」所留下歷史殘餘:一個「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荒謬地於台灣繼續被操弄」政府,並且依據自己制訂的憲法於自己領土建立一個主權政府。 (十一) 台灣人民1992年開始10度改選「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立法院全體立委後,「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立法院實際已是「台灣國會」。而實際已是「台灣國會」台灣意識立委們回應台灣人民要求,以終結「太平洋戰爭結束後至今台灣主權歸屬仍未定」的擔當,通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與決議文公民投票案天經地義。 2025年1月15日一群台灣建國志工宣示 : 台灣人民踏出「自救、自決、建國」運動的第一步,展開於民進黨中央黨部對面公園靜坐、於實際已是「台灣國會」大門口靜坐、於台灣各地掛布條與發文宣 : 1.要求民進黨 : 為了避免海峽兩岸發生戰爭,廢止背離國際法事實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並且帶領台灣人民完成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人民自決」。 2.要求實際已是「台灣國會」台灣意識立委們:為了台灣能夠成為國際社會一個主權國家(State),通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與決議文公民投票案。 3.要求中國:因爲蔣介石「依據開羅宣言,台灣成為中華民國領土」國際法不成立 ; 因爲「在台灣中華民國」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中國不應該日夜以戰機、軍艦進逼台灣,威嚇台灣人民兩岸必須統一。
《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建議稿 (一) 除了維護台灣國防安全、台灣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繼續運作、中華民國政府軍、公、教人員(含已退休)福利必要的法條外,《中華民國憲法》終止運作,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成為台灣看守中央政府,任期中的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成為台灣看守元首、副元首。 (二) 台灣看守元首得宣佈 : 中華民國軍隊撤軍中國領土金、馬二島,以及二年內金、馬住民得持有「台灣國民」待遇。 (三) 中華民國軍隊駐守卻不是台灣人民領土的東沙島與太平島其主權歸屬問題,台灣看守元首得提交聯合國裁決。 (四) 台灣看守元首得召集各族群代表、憲法學者成立台灣憲法起草委員會,二個月內委員會得提出《台灣憲法草案》。 (五) 由台灣與澎湖區域立委各選區選出兩位代表成立台灣制憲大會,二個月內台灣制憲大會得就《台灣憲法草案》完成《台灣憲法》定案。 (六)《台灣憲法》定案後,二個月內台灣人民得進行《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 (七)《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多數決」通過後,三個月內新國家國會、新國家元首依據《台灣憲法》產生。 完成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人民自決」行動聯盟 2025 01 15 敬請 Google 連署—台灣人民「自救、自決、建國」宣言 連署網址 :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MI1_QNzFHuB8c4FTge1hNCSQw6mdlyH9sib8rk3oQ0o/ed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