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必須回到戰後尋求台灣「人民自決」之路


             台灣人民必須回到戰後尋求台灣「人民自決」之路

                                              

            面對執政的民進黨束手無策如何擺脫兩大台灣困境 : 1. 對岸中國政府文攻武嚇在台灣「中華民國」兩岸必須統一 ; 2. 台灣仍非國際社會一個主權國家(State),卻執意堅守背離國際法事實《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 :「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的領海與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完成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人民自決」行動聯盟謹以下述太平洋戰爭後台灣國際法法律地位的演變,以及尋求擺脫兩大台灣困境台灣人民必須有的認知與醒悟就教國人。

壹、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台灣的國際法法律地位

        不同於本來就是中國領土的滿州,即便無戰爭中的所謂開羅宣言,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也能以其是「日本竊取自中國的領土」的地位立即回歸中國。台灣基於戰前其主權歸屬日本並無國際法疑慮,依國際法,戰後其主權歸屬是否改變,必須以對日作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戰後國際條約為依據,非1945年9月1日中國政府南京中華民國佈告台灣人民 : 依據波茨坦宣言,台灣交還中華民國。因爲所謂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國勸告日本投降文書,非條約。而波茨坦宣言中提及的所謂開羅宣言是同盟國開羅軍事會議後有關「戰後意向」發表「新聞公報」,也非條約 。 

貳、1945年10月2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其權利來源

      1945年8月15日,日本向對日作戰同盟國盟軍投降。9月2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對投降的日本軍隊發佈《佔領與復原,總命令第一號》,規定 : 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越南北部的日軍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即命令南京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對台灣、越南北部進行「軍事佔領」)。10月17日,陳儀南京中華民國軍隊在美國軍艦運送下登陸基隆。10月2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蔣介石依據《佔領與復原,總命令第一號》成立「代表同盟國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當局—行政長官陳儀於台北代表同盟國接受在台日軍投降。而受降典禮一結束,陳儀竟然向台灣人民廣播 : 自即日起,台灣已再次成為中國領土,所有的土地和人民都被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即國民黨政府)主權之下。麥克阿瑟「南京中華民國代表同盟國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已變成蔣介石「南京中華民國接收台灣」。

參、1945-1949年南京中華民國一系列竊取台灣主權作為

        正如1955年2月英國外相 Anthony Eden 在英國國會的聲明 : 首先,開羅宣言是戰後台灣應該歸還中國的意向聲明,然而,事實上,歸還並未發生 ; 第二,1945年9月中國軍隊在同盟國盟軍最高司令指揮下,自日本人手中取得台灣施政權,但它既不是割讓,也與主權變更這個問題無關,在進一步安排未作出前,安排蔣介石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不構成台灣已成為中國領土 ; 第三,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但這樣並非說台灣與澎湖主權已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因而,就英國政府而言,台灣與澎湖主權法律上不明確或未決定。戰後條約簽訂前,中國政府南京中華民國 : 1.1945年10月25日,授權陳儀聲明 : 台灣已再次成為中國領土 ; 2.1946年1月發佈 : 台灣人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 ; 3.1947年4月發佈 : 以「台灣省政府」取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 4.1947年12月發佈 : 台灣省施行《中華民國憲法》,全都是違反「軍事佔領軍隊不得移轉其佔領地主權」國際法竊奪台灣主權作為。

肆、韓戰爆發美國終止了其錯誤的戰後中國政策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 : 台灣將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回復,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之後,或者聯合國有所決定之後,才能確定。雖然美國終止了其錯誤的戰後中國政策—對南京中華民國一系列竊取台灣主權的作為採「有如默認」的態度。然而,台灣人民已無法免於下述災難:
(一)雖然1949年1月蔣介石猶致電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立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 雖然1949年6月蔣介石猶承諾麥克阿瑟 :「中國政府無將都城或最高軍事統帥部遷至台灣之意」,然而,美國無法阻擋中國內戰潰敗已退無可退的南京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與軍隊(人員約160萬)1949年12月流亡台灣 。

(二)由於流亡台灣南京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操弄《台灣軍事戒嚴令》與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台灣人民除了處在「白色恐怖」統治之下,也被捲入中國「國共內戰」中 。

伍、1951年9月簽訂《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確定了什麼?

        雖然條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與澎湖之一切權利。但已確定 :
(一)因未能參與對日和平條約的簽訂,中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能取得台灣主權 。
(二)中國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未能自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間和平條約》取得台灣主權 。
(三)由於戰後台灣主權歸屬仍未定,台灣國際法法律地位仍然是—太平洋戰爭結束後對日作戰同盟國進行「軍事佔領」地 。

(四)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依據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原則,台灣人民持有「自決權」能夠決定自己的未來。

陸、1971年聯合國2758決議文其國際法意義

       1971年10月,聯合國大會通過2758決議文。其國際法意義 :
(一)南京中華民國政府離開中國領土過20年後,已無資格於聯合國繼續代表中國 ;
(二)確定太平洋戰爭後台灣未成為中國領土。因爲果真南京中華民國政府所佈告台灣人民—依據波茨坦宣言,台灣成為中華民國領土—國際法成立。那麼,如同南、北韓,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將能夠以「國土分裂國家」的地位與與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列聯合國會員國,蔣介石的代表不會被聯合國驅離。

柒、聯合國2758決議文通過後美國的台灣立場

(一)美國台灣主權立場—台灣主權歸屬仍未定 ;

(二)美國《台灣關係法》表明 : 自1979年1月起,美國停止承認「台灣治理當局」是之前承認「中華民國」;
(三)雖然美國《台灣關係法》強調 : 美國已視台灣如同一個國家,但美國一再聲明「美國不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治理下的台澎金馬是一個法理獨立國家」;

(四)「反對單方面改變台灣海峽現狀」美國針對的是並無台灣主權兩個中國人政權—在台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台灣人民 ;

(五)美國從未要求台灣人民維持「台灣現狀」;
(六)美國從未反對台灣人民建立一個自己的主權國家(State)。

捌、尋求擺脫兩大台灣困境台灣人民自己必須有的認知與醒悟

(一)自古台灣為台灣原住民族(包括平埔與山地共20族)領土,非閩南漢人領土 。

(二)雖然1683年清帝國佔領台灣西南部平原後,因爲閩南漢人不顧清帝國「渡台禁令」勇渡海峽來台開墾家園,台灣逐漸成為「清帝國殖民地」,但1895年清帝國經由清日馬關條約已將台灣與澎湖一起割讓日本。太平洋戰爭後,依據1941年大西洋憲章—沒有任何國土改變,並非依據相關人民自由表達的意願,戰後台灣與澎湖當然不能逕行恢復成為「中國領土」。

(三)在日本已經於戰後國際條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放棄台灣主權,並且兩個中國政府「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未能自戰後國際條約取得台灣主權的狀況下,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主權歸屬唯有台灣人民依據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原則,行使「自決權」能決定。

(四)中國政府南京中華民國1945-1949年軍事佔領台灣與竊奪台灣主權,1949年12月流亡台灣,1950年後在台灣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過45年後,基於在台灣「中華民國」下述狀況 : 1. 它的「中國流亡政府」無以為繼 ; 2. 其長達38年「軍事戒嚴」1987年解除後,1992年開始台灣人民能定期改選它的立法院全體立委 ; 1996年開始能定期改選它的總統,它的「流亡台灣中國國民黨一黨專制」已式微 ; 3. 南京中華民國軍隊1949年開始於其「軍事佔領」地台灣,違反「軍事佔領」國際法徵兵超過45年後,因爲中華民國軍隊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它的1945年10月開始「代表同盟國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國際法地位實際已斷裂 。 1996年後,它其實已經成為「1945-1949年南京中華民國竊奪台灣主權」作為所留下 : 台灣人民必須清理一個「歷史殘餘」政府 「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荒謬地於台灣被台灣人民操弄」政府。

(五)《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規定:國際法法人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 簡稱State) 必須持有4要件 : 1. 固定居民 ; 2. 一定界限領土; 3. 一個政府 (英國國際法權威學者 Oppenheim 指出此政府必須是住民成立一個主權政府); 4. 有能力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因而,即便在台灣「中華民國」能夠因爲終止了其《中華民國憲法》臨時條款而「選舉民主」化,但,因爲一個流亡政府只是其「政府職位」選舉無法完成此政府「政權本土化」; 因爲在台灣「中華民國」並非台灣人民成立一個台灣主權政府,台灣不是一個主權國家(State),除了無法與其他國家正式建交,也未能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 

(六)面對這幾年中國戰機、軍艦日夜不停在台灣週邊繞,在台灣「中華民國」與對岸中國政府的「中國內戰」隨時會爆發,台灣人民必須醒悟:因爲台灣其實只是被過去一直說要「反攻大陸」、要「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捲入它與對岸中國政府的領土糾葛中。台灣的生路當然不是 : 台灣人民團結在這個中國流亡政府之下對抗中國。台灣的生路只能是 : 台灣人民回到彭明敏教授、謝聰敏、魏廷朝、黃彰輝牧師等前輩路線—尋求完成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人民自決」,要求實際已是「台灣國會」過半數「台灣意識」立委們依據《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通過《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與決議文公民投票案,使得台灣人民終於能夠訴諸—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人民「自決權」,清理「1945-1949年中國政府南京中華民國竊奪台灣主權」所留下一個「歷史殘餘」政府 : 「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荒謬地於台灣被台灣人民操弄」政府,並且在自己的領土建立自己的主權國家(State)。因而讓對岸中國政府不能以「台灣已是中國領土,兩岸必須統一」為理由發動戰爭併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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